命令指出,美國必須有具彈性、多樣化與安全的供應鏈,以確保經濟繁榮與國家安全。
從1991年1月17日「沙漠風暴」(Operation Desert Storm)發起開始,到2月28日雙方結束交戰為止,長達43天的戰鬥中,地面部隊只參與了四天共100小時的戰鬥而已。沃登將軍的「五環理論」之中心點,為一個國家領導階層(Leadership),然後向外依序擴張為有機要素(Organic Essentials)、基礎設施(Infrastructure)、人民(Population)與野戰部隊(Field Forces)。
以此原則為基礎,就有了德普拉圖(David A. Deptula)將軍提出的「效能作戰」(Effects-based Operations),即以達成軍事還有政治效果為導向的作戰模式,而非如同越戰以前那般純粹以殲滅敵國軍民為目標。儘管日本的投降,確實可以歸因B-29轟炸機投下的原子彈,可許多戰略家認為那是「核子戰略」取得的作用,而不能算是「空權戰略」取得的作用。所以空權理論的發展,在越戰結束後一度陷入瓶頸之中。航空武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大放異彩,並沒有讓「空權無用論」的聲音被徹底壓制下去。美國對日本與德國實施的無差別轟炸,給無數平民帶來了「附帶損害」(collateral damage),卻沒有如米契爾將軍所預料般的摧毀德日兩國抵抗意志。
正確的政治目標搭配準備充足的軍事手段,美軍打從一開始就注定成為這場「沙漠風暴」行動的勝利者了。波灣戰爭的成功,首先反映在多國聯軍還有美國海陸空三軍之間緊密的配合上,這有賴於參謀首長聯席會主席鮑爾(Colin L. Powell),還有中央司令部司令史瓦茲柯夫(Norman Schwarzkopf)兩位陸軍將軍傑出的指揮能力。文:托馬斯・斯坎倫(T. M. Scanlon) 第八章應得 有時候,人們會說那些擁有更多的人,本來就值得更多福利,並藉此合理化不平等。
話雖如此,這種解釋的基礎可能符合實用主義(utilitarianism)、羅爾斯的正義論、自由意志主義,或是其他任何有關「正義需要什麼」的觀點。)但根據正當期待提出要求的效力,也取決於該體制本身的合理性。(所以,體制下應得權利是個比正當期待更廣泛的概念,因為一個人以某種方式依賴體制,並不會動搖體制下應得權利的主張。如果有個學生想得到A,所以努力把平均成績拚到前百分之五,但拿到平均前百分之四後,卻沒有得到A,他就有正當的理由提出控訴。
在這種籠統的意義下,關於應得與否的主張,其實是關於正義在某種意義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的主張。我之後會來討論這種應得觀是否有可能存在。
但目前看來,這種非體制意義上的應得和體制下應得權利的概念必須有所不同。區分出來之後,我們仍需區分以應得為基礎的合理化,跟以某種方式對待一個人並造成好的影響為基礎的合理化。無論是要限制或是合理化較高的經濟報酬,應得的概念都不是個獨立的理由。但並非任何體制都能有這種道德上令人信服的體制下應得權利主張。
要論證這個否定結論,我需要先檢視各種關於應得的主張。「應得」這個詞在不同的主張裡有不同的意思。然而,以這種方式來理解的話,主張一個人配得上些什麼,完全未解釋到為什麼用這種方式待人是符合正義的。他可能有正當理由讓自己被騙去追求這種獎勵,但他沒有權利得到這份獎勵,因為提供這份獎勵的規則本身不具合理性。
) 因此,以應得為基礎的主張,和以需要為基礎的主張也有所不同。要把關於應得的主張做為評估體制的基礎,我們需要先區分它們和其他關於體制下應得權利或正當期待的主張。
舉例來說,如果一個班級現有的評分制度規定,平均成績若高於其他百分之九十五名同學可以拿到A,那麼,高於百分之九十七名同學的話,就值得拿到A。另一方面,在捍衛相左的結論時,應得的概念也很吸引人。
也就是說,這些主張必須無關體制,不必以某種方式靠體制來合理化。說某個人配得上某一種待遇,只是在描述他應當被如此對待,或是這麼對待他符合公義。比方說,如果有間學校規定,學期成績最低的學生,下學期必須服務成績最高的學生。(所以,曼昆在適才提到的那篇文章中,便區分了基於應得與否,和基於高薪誘因帶來的良好影響來合理化高薪的差異。舉個例子,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因為飢餓而應該得到幫助,或是一個人因為生病應該得到醫療照護。如果我們仔細檢視和區分這些不同的主張,會發現當我們說一個人配得上或配不上某種經濟報酬,其實都是因為某種一般性的正義觀,而不是因為某種應得與否的概念。
「應得」這個詞的用法有時非常籠統。例如經濟學家格里高利.曼昆(Greg Mankiw)最近曾辯稱,許多執行長的高所得是因為他們的生產力值得這種待遇。
舉例來說,有人可能會主張,即使支付給高階經理人高薪可刺激提高生產力,這些報酬仍屬不正義,原因在於沒有人值得因為從事這些工作而得到那麼高的報酬。但這些合理化所訴諸的,是提供人們這些對待的好處。
反之,主張經理人所做的工作值得更高薪資,並不需要靠「比別人更多的錢對他們有好處」這件事來支持。這份控訴的效力所訴諸的,是該生因為期待獎勵所付出的犧牲,所以顯然會比體制下應得權利的概念更為有力。
說一個人值得某一種待遇的另一種意義是,這種待遇出於某個體制的規定。用剝奪「他應得的」待遇來管教孩子,和為了改善他的個性或讓他(或是他的兄弟姊妹)以後有可能表現良好而這麼做,是兩件不同的事。如果有個學生努力念書並拿到班上最高的成績,是因為他期待下學期能被成績最低的同學服務,那他就算沒得到這種服務,也無法提出前述的有效控訴。在此含糊的意義下,我們理應給一個人值得的待遇,但這根本是不值一提的事實。
這兩種主張對於符合正義的薪資推斷出不同的結論,卻有著同樣的假設:經濟回報的程度是否合理,至少有部分是以應得與否為基礎。喬爾.芬伯格(Joel Feinberg)和羅爾斯稱這種主張為「體制下應得權利的主張」(claims of institutional entitlement)。
只是,達到最高成績的學生並沒有權利享受這種服務,因為該體制要求某些學生服務其他學生,根本不合理。不管是要為支持或反對不平等的主張提供獨特的論據,這些主張都需要有更具體的道德內容。
也許有某種應得的觀念,可以讓體制藉由給予人們在這種獨立意義下應得的待遇而變得合理。因此,雖然體制下應得權利的主張可能是對的,但其對的程度有賴該體制有多合理,而體制的合理並不需要有獨立的應得觀來支持
比方說,如果有間學校規定,學期成績最低的學生,下學期必須服務成績最高的學生。舉例來說,有人可能會主張,即使支付給高階經理人高薪可刺激提高生產力,這些報酬仍屬不正義,原因在於沒有人值得因為從事這些工作而得到那麼高的報酬。但這些合理化所訴諸的,是提供人們這些對待的好處。)但根據正當期待提出要求的效力,也取決於該體制本身的合理性。
「應得」這個詞的用法有時非常籠統。也許有某種應得的觀念,可以讓體制藉由給予人們在這種獨立意義下應得的待遇而變得合理。
無論是要限制或是合理化較高的經濟報酬,應得的概念都不是個獨立的理由。不管是要為支持或反對不平等的主張提供獨特的論據,這些主張都需要有更具體的道德內容。
如果我們仔細檢視和區分這些不同的主張,會發現當我們說一個人配得上或配不上某種經濟報酬,其實都是因為某種一般性的正義觀,而不是因為某種應得與否的概念。也就是說,這些主張必須無關體制,不必以某種方式靠體制來合理化。